人权的理论如果只是在一个地区内发展,很显然不会有这样的蓬勃景象。
(4)货币、商品、技术、人员更自由地、更快捷地跨境流动。自由是任何贸易的基础和前提,是市场经济的本质。
在世界许多较穷的区域,持续的贫穷加速了生产性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生态环境的恶化。这些民事、商事法律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为立法精神,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利益竞合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民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者及弱势群体原则,维护社会正义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2004年4月23日尼泊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WTO拥有147个成员, 30个国家在准备加入。法律的一体化还意味着某些"全球性法律"、"世界性法"的出现。诸如,在序言中明确宣布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国家的一切政策都要从社会现实条件出发。
有人认为,全球化只是经济的全球化,我们则认为,全球化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人权全球化,环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并不是所有法律的全球化,那些不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法律不可能、也根本没有必要化为"全球性"或"世界性"法律。……但不管怎样,对于社会法在本质上属于公法性质,它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殆无异议。
[24]回过头看,一方面该报告汇集了学界有影响的学者意见,另一方面又成为官方立法施政的学说依据。20世纪中后期,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在全球经济整体大力发展的同时,也使各国特别是非发达国家出现了大量的弱势群体,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越来越多的关注。[3]139 透过德国社会法理论及立法,可以清楚地看到德国社会法的理念主要在于落实基本法中关于人格尊严的生存保障、社会法治国原则和各项社会基本权利。为寻求可持续发展,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成为当代社会的应有之义,社会法的产生就是基于对社会中弱者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利保障的关注,中国也没能例外。
[8]106民国时期的吴传颐先生指出:通常认为社会法不过是保护经济弱者福祉的法,并不够理解社会法发达的真相。为性格之自由发展创造平等的前提条件。
(二)法国的社会法概念 法国的社会法范围比较广泛,凡是不属于传统公、私法范围的,都可以称之为社会法。法国1985年的新《社会安全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有团结互助原则、强制与平等原则、制定法规范与协议法规范并存原则、政府不直接介入制度之运作原则等。这种转变可以说是从近代法到现代法,从市民法到社会法的一大原理转换。[2]1975年德国将本国原本零散的有关社会保障的各种法规加以整合,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法典》。
[18]l0-13 二、英美法系国家社会法概观 在英国和美国,社会法通常作较为广义的理解,美国一般称之为welfare law,英国则称之为social security law或者the law of social security。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三种:(1)社会法乃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之和。随着德国该法典的诞生,社会法的内涵与外延之争似乎已经基本尘埃落定,即通说就是指社会福利支出。[10]其二,在中义层面上理解社会法。
那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哪些门类组成呢?据专家介绍,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门类。王全兴教授也认为作为法律观念的社会法,除第三法域外,还包括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
其三,将社会法等同于社会安全法。……坚持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是我国社会法的主要特点。
显然,这一法典的问世与德国社会法理论的发达有着密切的关系。吴邦国在201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25]可以看出,两份报告一脉相承,都将社会法定位为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改革旧制度构建新制度的任务更加艰巨。从法理讲,法的价值取向即为解决社会问题。19世纪以前的法律思潮和国家法律制度,均以极端个人主义为中心,表现在法律思想中的是没有社会地位差别性的抽象的人格概念,对社会上发生的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之现象显得无能为力。
促成社会法理论与实定法在中国生成与存在的原因有许多,理论界已经有了较为深人的探讨。而社会法治国原则倡导国家不仅应当担负起守夜人的角色,还应当透过立法来为所有处于困境的人民创造适当的生存条件。
可以不难推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理所当然地包含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基本法的社会法部门。(三)日本的社会法概念 日本的社会法概念可以追溯到战前的明治时代,但其真正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而获得实定法上的依据,则是二战后的事。
[16]112 其三,将社会法视为社会安全法。其二,保护特定主体的社会法概念。
它应协助保证符合人之尊严的生活。[1]77-78其二,将社会法定义为为实现社会政策而制定的法律,包括劳动法、消费者保护法和住宅法等。所以,在法律制度上对其予以反动同样势在必行。其基本精神体现为人格尊严具有超宪法的价值,国家利益和其他目标次之。
从这一角度讲,社会法之社会当然是部分社会。因此,校正这种弊病,构建新的法律观念,以共同的社会生活和连带的法律思想为基础,就成为大势所趋。
[17]4很明显,钟秉正秉承德国社会法学说也倾向于社会法就是社会安全法。正如有学者评论的:面对万象更新的社会,传统控制社会的方法已经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近代市民法以保障所有关系以及交易关系为天职,漠视了现实中人与人之间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上的差异,只是从完全自由平等的抽象人格概念出发,其结果便是在法律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在完全对等的前提下,以尊重私有财产权、契约自由、私法自治以及过失责任为根本原理。三、几个需要解释的问题 (一)社会法产生的背景 笔者认为,从法律发达史的角度研判,社会法产生的背景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社会法是法律社会化的产物。
[14] 其二,社会法是作为对市民法反动的产物。其二,社会法乃社会政策之立法。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开启了走向市场经济的历程,这一行程将不可逆转该说的代表人物加古佑二郎认为,社会法并非保护所有的特定主体,而是保护经济上处于从属地位的劳动者阶级这一特殊具体的主体。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教授认为:社会法即系以社会安全法为主轴展开的,但凡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职业训练法等均属社会法研究之范畴。持此论者主要有法治斌、韩忠谟等。
而社会法则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为性格之自由发展创造平等的前提条件。
张守文教授曾指出: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仅与近代社会形成的传统法律部门有别,而且与同期产生的、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经济法亦有不同。[2]黄右昌先生则指出:社会法包括经济法与劳动法,……法律上,对于无论何人,皆有保障其生活之义务,故以经济法与劳动法,为社会法之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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